
|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
| 1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设区的市级 | 市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