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级

市级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邮政编码:061001 沧公备:13090302000236  咨询投诉电话:0317-12329  联系地址:沧州市解放路42号  网站标识码:1309000045
主办单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冀ICP备090353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