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劳资双方住房公积金争议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解,是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主持或者主导,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通过协调、疏导等方法,促使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住房公积金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优先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的责任部门,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的统筹、指导责任。
第六条 各管理部(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市公积金中心的指导意见,选定两名(或以上)调解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具体负责受理、实施住房公积金纠纷的调解工作。各管理部(分中心)应设立行政执法调解室,并配备执法全记录设备。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条件:
(一)调解对象与纠纷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该纠纷与我中心职责有关;
(三)该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机关已依法受理或处理的;
(二)已超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调解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表达真实意愿;
(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四)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五)申请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第十条 行政调解时,当事人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 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和秩序;
(三)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四)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尊重调解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的时限:
调解工作一般应在受理后5日内启动调解程序,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书面提出并注明具体的调解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提交等方式提出。
(二)受理。各管理部(分中心)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5日内,对调解申请、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提交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解。案件受理后,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按规定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时,应当详细听取劳资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调解过程中,单位补缴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按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工作人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劳资双方签字确认。《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管理部(分中心)保留一份。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住房公积金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五)告知程序。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调解工作人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正常履行行政执法程序。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六)结案。调解结束后,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及时报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分中心)做结案处理,并对调解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七)回访。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对劳资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行政调解目的。
第十三条 管理部(分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可向单位和职工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需资料,单位和职工应当配合。单位或职工在调解过程中不配合调解工作的,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终止调解,按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调解后,劳资双方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反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不依法依规履行调解职责,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