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市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人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归集执法科负责。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费用开支;
(三)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四)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五)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呈市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转交相应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做好应诉筹备工作,归集执法科全程盯办指导。
第七条 相应科室、管理部(分中心)接收批示后,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要按时应诉。承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参与人员要全程跟进案件进展,直至案件完结,同时,将行政诉讼案卷交由归集执法科存档保管。
第八条 承办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和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答复或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出庭,不得延误。
第九条 归集执法科要及时向主任办公会汇报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分析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应诉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