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其中,“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但执法文件确有回避需要的,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决定其回避。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此项规定的,当事人确切证据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七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对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市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决定;市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的任何事项,不得查看有关案卷资料,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案件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对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节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回避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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