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子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

检查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单位缴存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情况;为职工设立、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执行情况;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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