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F07010370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
较重 |
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 |
F070103702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
较重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 |
F070205001 |
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
较轻 |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 |
F070205002 |
单位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
较轻 |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 |
F070205003 |
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
较轻 |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 |
F070205101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真实齐全的,管理中心应当当场办理,及时办结提取手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结果,其中需异地核查信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经审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 |
F070205201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构。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用于经营活动的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用于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