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根据《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下辖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人员,不得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沧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沧州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渠道或业务服务窗口办理账户开立、缴存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信息。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账户开立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用于关联的银行卡应为本人名下I类借记卡,此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同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须在线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电子版);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下业务服务窗口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一)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停止缴存;
(二)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
(三)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五)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自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内未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解除《缴存使用协议》并注销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并按规定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在原单位离职转变为灵活就业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账户余额可转入本人新开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缴存人因就业形态发生变化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换的,缴存余额合并计算,未发生断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和信息转移接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自主申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申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按月等额缴存和按月自由缴存连续停缴超过3个月(含)的;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超过上次缴存对应周期3个月(含)未继续缴存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主申请启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累计缴存时间自启封后首次缴存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委托代扣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业务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按月等额缴存、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按月自由缴存方案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月等额缴存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按固定金额缴存一次,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金额,调整后的缴存金额在同一年度内应保持一致。
按季等额缴存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每季度按固定金额缴存一次,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金额,调整后的缴存金额在同一年度内应保持一致。首次缴存需缴存当月至本季度末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
按年缴存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每年缴存一次,每次可调整缴存金额。首次缴存需缴存当月至本年度末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
按月自由缴存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缴存一次,每次缴存金额可由缴存人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金额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按月、按季、按年缴存金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每个年度的具体缴存金额范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于每年7月1日起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金额低于调整后最低缴存金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调整至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并以短信形式告知。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月等额缴存、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方案的应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于每月(每季度首月、每年度首月)20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每月20日从约定账户中扣划资金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约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划金额等原因导致缴存失败的,可在当期月末前更换扣划银行账户或补足余额。缴存成功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缴存金额进入相应缴存周期。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月自由缴存方案的应采用自行缴存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自主确定缴存金额后,通过线上服务、业务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方案的,对应缴存周期内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超过缴存周期一个月,银行未托收成功的按断缴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的缴存方案每年度可变更一次,变更缴存方案需与市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变更缴存方案需在上次缴存对应周期结束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履行缴存义务,正常缴存满一年以上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外,还可获得不高于1%的缴存补贴。缴存补贴比例每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缴存资金由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承担,缴存金额、利息及缴存补贴归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后,原个人缴存托管账户内的缴存人员将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相应政策。变更缴存方案的应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本细则实施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账户已封存的;
(十)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中(一)至(八)项的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金额参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中第(九)项,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后账户余额为零的自动注销账户。如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中包含有以在职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按在职职工提取政策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销户提取后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间隔6个月(含)以上;灵活就业缴存人销户后可随时开立单位代扣代缴账户。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冻结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缴存余额。
第三十一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实地或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核实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提取事项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也可通过网上渠道自助办理。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对管理部(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向购建房所在地管理部(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最低比例的购房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180天)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欠缴情形。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账户余额挂钩的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账户余额按照上一缴存周期期末账户余额与本次缴存周期从开始到贷款当月对应缴存额之和计算。
第三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的贷款月还款本息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收入总和的60%。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根据前6个月的平均缴存额的10倍推定,推定收入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主张实际收入高于5000元的须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配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额度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且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三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期限应一致,抵押物应为同一所住房;处理抵押物时,市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第四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信用审核、贷款利率、贷款担保、办理流程等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第四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受“多孩”家庭、保底额度、本科及狮城人才、购买绿色建筑、退役军人等各项贷款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须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对冲还款协议,约定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贷款后缴存人月均缴存额度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四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实承诺个人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缴存资格、缴存补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失信行为进行不良信用登记,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试点期满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