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功能,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高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25〕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遵循“缴存自愿、权责匹配、风险可控、系统集成”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可通过沧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沧州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业务服务窗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提供业务咨询。
第七条 鼓励全市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按照“谁扩面、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激励机制。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个人缴存托管账户内的缴存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相应政策。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人员,不得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条件,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和金额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方案、确定缴存金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应当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缴存人就业形态发生变化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相应转为灵活就业或单位代扣代缴账户,缴存余额合并计算,未发生断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和信息转移接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约定的缴存日后连续3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愿退出,退出后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办理流程等参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须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对冲还款协议,约定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贷款后月均缴存额度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坚持贷前严审、贷中规范、贷后跟进,健全贷款逾期催收制度,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切实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减少运营成本、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核算,建立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拓展融资渠道,必要时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公转商”贷款贴息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履行缴存义务,正常缴存满一年以上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外,还可获得不高于1%的缴存补贴。缴存补贴标准每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抵扣标准,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将灵活就业缴存人信用情况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关联。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向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等便利。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沟通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开展促销活动,提供购房优惠。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旧换新”置换新房,购买超出置换部分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沧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类纳入沧州市狮城人才服务范围并给予各项政策优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实承诺个人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缴存资格、缴存补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失信行为进行不良信用登记,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管及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试点期满止。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沧金管委〔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