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管理中心,省直和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金〔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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