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人,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因《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沧金管委〔2016〕2号)已于2021年4月1日废止,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调整:
即日起停止执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沧金管委〔2020〕7号)中第十五条规定,“因违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托管对象,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