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2类、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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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报中心领导,填写立案审查表。 2.调查阶段责任:根据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沧州市司法局备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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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报中心领导,填写立案审查表。 2.调查阶段责任:根据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沧州市司法局备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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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处罚 |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报中心领导,填写立案审查表。 2.调查阶段责任:根据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沧州市司法局备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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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处罚 |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报中心领导,填写立案审查表。 2.调查阶段责任:根据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与案件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将相关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沧州市司法局备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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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检查 |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1.检查责任:依据法规规定或投诉举报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现场查阅相关材料,填写《检查登记表》。 2.审理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当事人,视检查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决定。经检查不存在违法行为,将检查材料收集归档;存在违法行为的,视违法情况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同的处理手段,依法立案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沧州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实施行政检查的; 2.派出不具备行政检查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 3.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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