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我中心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总表和分表,以及配套的权责清单事项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权责清单总表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

权责清单分表内容包括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科室负责权责清单事项内容调整申报工作;归集执法科牵头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办公室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监督情况;由机关纪委及2名法律顾问组成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信息网络科负责权责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开工作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省、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决定取消或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

(四)行政权力因职能、机构变动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第五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业务科室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归集执法科和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报经市审改办审定后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我中心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业务科室配合归集执法科做出相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八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责任科室、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权责清单。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归集执法科和办公室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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