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级 | 市级 | |
| 2 | 对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级 | 市级 | |
| 3 | 对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级 | 市级 | |
| 4 | 对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级 | 市级 | |